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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鉴定要求及流程

时间:2015-09-07 10:16:17 发布单位:

根据“鲁卫中综合发〔2013〕6号”文件的要求,申请办理“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验收及鉴定者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验收:

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为加盖公章的原件);

2.《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每一年度一份);

3.《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4.《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5.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6.项目研究的全部原始资料;

7.课题经费决算资料。

备齐全部材料后请先至科研处审核、盖章,之后自行提交至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待验收完成后提交上述材料中的1至4电子版及纸质复印件(签字盖章齐全)一份至科研处进行备案。

在提交材料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审核评估有关材料,两个月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工作。项目的验收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或主持,成立项目验收专家评审委员会,验收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至9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1.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2.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3.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4.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需要复议的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处理。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

二、鉴定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可以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主持。原则上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有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必须鉴定,鼓励无资自选项目进行鉴定。

项目申请鉴定应当按《鉴定大纲》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2.《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3.《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件6);

4.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6.项目存在课题组成员变更、研究内容调整等其他变动的,需提交《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见附件7)。

备齐全部材料后请先至科研处审核、盖章,之后自行提交至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原则上重点项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鉴定。自选项目必须采用会议鉴定形式。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位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位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两位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专家);

2.对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公正客观。

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地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要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项目研究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

通过鉴定后,应在项目鉴定结束后两周内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出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8)。申请人收到后及时提交证书的电子版及纸质复印件一份至科研处备案。

三、成果登记

由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应当在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登记。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成果登记。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9)及下列材料:

1.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应用情况;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和研究报告。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

提交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通报批评。

凡在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成果,享有推荐申报省科技奖励、中医药相关科技奖励的资格;并作为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等建设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

附件1: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doc

附件2: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3: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doc

附件4: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doc

附件5: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6: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doc

附件7: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doc

附件8: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doc

附件9:山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