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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大“山东大学集中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4-01-09 10:49:25 发布单位:

山东大学集中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详细内容详见: 山东大学关于开展集中定点采购的通知.doc山东大学关于飞机票、打印耗材集中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近期山大新发布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详见: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山东大学关于开展集中定点采购的通知

山大财字〔2013〕61号

全校各单位:

学校自2008年实行招标采购新机制以来,在全校各部门团结协作下,大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规范了校内各种采购行为。为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施学校制定的集中定点采购计划,并加强学校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招标采购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八项规定”“三公经费”透明化、“科研经费”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集中定点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定点采购原则

集中定点采购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和所需产品及服务的最高限价,在合同有效期内,用户(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询价等方式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是一种相对高效、快捷和安全、规范的采购方式。集中定点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禁以集中定点采购名义化整为零规避正常招标采购。

二、集中定点采购范围

公务差旅飞机票;办公打(复)印各类纸张及打(复)印耗材(硒鼓、墨盒、碳粉、色带)。

三、资金适用范围及限额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包括各类科研经费)执行集中定点采购范围内项目,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实行集中定点采购,自行采购一律不予报销;飞机票不受金额限制均实行集中定点采购。2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学校有关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日期

本次集中定点采购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五、职责和分工

(一)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筹规划集中定点采购各项工作,决定不同项目实施的职能管理部门,研究确定集中定点采购项目范围,指导各部门协调工作等。

(二)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集中定点采购工作,参与供应商的考察、调研并负责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数量根据学校集中定点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和服务的属性及要求,科学选定;入围供应商合同服务期为两年,两年之后重新招标确定。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本次集中定点采购业务的管理和组织供应商的考察、调研及入围供应商的管理;对入围供应商实行优胜劣汰,针对被投诉或违反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定期更换及补充;收取入围供应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四)财务部负责经费预算及报销结算的管理和审核。

(五)相关单位有关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执行《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山大财字〔2008〕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山大财字〔2009〕53号)等文件规定。

六、集中定点采购实施流程

(一)集中定点采购电子信息平台链接在山东大学采购网(http://www.cgw.sdu.edu.cn)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网站(http://sysg.sdu.edu.cn),为学校用户提供集中定点采购服务入口。

(二)为提高效率及获得更大优惠节约资金,学校鼓励各用户单位加强集中定点采购的计划工作,鼓励以单位为用户进行集中定点采购。学校用户在指定入围供应商范围内,按照市场原则,自主交易。

(三)学校用户登陆集中定点采购管理信息平台,浏览各种项目入围供应商名单及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名称和最高限价;查找需要选购的货物或服务及限价,用提供的联系方式对供应商进行电话询价并比较后,按照低价原则选择入围供应商进行定点采购。

(四)学校用户与入围供应商确定送货品牌、型号、数量、时间、地点、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后,根据需要签订合同,等待送货。

(五)货物到达后用户进行验货,之后依据双方约定的方式(记账或者直接结算)进行结算,并向供应商索取加盖该公司的发票(飞机票行程单),发票需附加真实且详细的出货单,出货单需加盖公司公章。

(六)学校用户可到集中定点采购电子信息平台提交对本次交易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交易时间、货物品目、供应商名称、评价内容等,以便学校依据该评价落实情况后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

(七)学校用户购买耗材凭该发票及发货详单,机票凭加盖出票供应商公章的行程单到财务部审核报销。

(八)学校不对集中定点采购交易进行集中结算,由交易双方商定好结算方式后自行结算,报账时财务部只接受定点范围内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飞机票行程单)进行核算,其他一律不予报销。

七、监督与处罚

(一)纪委、监察处对集中定点采购进行全程监督监察。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对于异常交易等明显有不符实际的交易行为,当事各方需要解释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用户严禁与入围供应商进行虚假交易,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处理。

(四)入围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没收保证金,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中标产品供货价格高于统一零售价或济南市市场平均零售价、同一品牌其他代理商的价格(其他代理商的价格低于其进货价销售的除外)或投标报价时的最高限价;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5.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

6.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7.串通用户虚构采购事实和采购金额;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条款的行为。

八、其他

(一)2014年1月1日前已实施采购项目(以发票日期为准),请各单位清查梳理,于2014年7月1日前,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结算,过期不予办理。

(二)本次开展的集中定点采购项目作为第一期执行项目先行先试,第二期项目将根据学校安排择期执行,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保障学校各项教学科研事业的正常开展。

山 东 大 学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