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务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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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务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0-13 16:03:59 发布单位:

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

现将《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推动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山东省医务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4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

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在深化医疗卫生改革、提供优质服务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培植工会工作亮点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打造劳模品牌,放大劳模效应;开展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职工为带头人,以工作一线技能人才为主体,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协作交流,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1.标志明显:有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

2.场所固定: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

3.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4.团队精干:带头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员组成,形成知识、年龄结构和技术层级科学合理的创新工作团队;

5.职工参与:积极组织一线职工参与,培养技术骨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经费保障:所在单位要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7.成效明显:每年至少有1项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每两年至少有1-2项创新成果获得相关认定,并取得一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自2014年起,山东省医务工会每年命名一批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第六条 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设立的“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从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中产生。

第七条 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单位;

2.创新工作室带头人是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或者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职工;

3.申报前2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全国和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以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或2项以上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全国系统性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

4.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培养技术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1.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2.工作室成立时的证明(文件)材料;

3.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主要活动记录;

4.工作室成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和学历证书;

5.工作室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材料, 包括2年内的研究项目、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推广应用成效认定等证明材料;

6.其它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山东省医务工会负责考察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山东省医务工会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XXX劳模创新工作室”或“XXX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奖励

第十条 规范创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台帐制度。有准确翔实的创新活动记录,全面反映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所在单位每年对工作室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每三年对省医务工会命名的“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一次考核,并于该年10月底前将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医务工会。

第十三条 建立奖励制度。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省医务工会给予2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购置、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各市医务工会和有关单位工会可相应给予配套资金。创新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命名挂牌后连续3年未取得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创新成果的,将按有关程序发文取消称号。对取消称号后再次被评为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省医务工会不再给予创新经费资助。

第五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 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业务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政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评先树优、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亮点品牌。

第十八条 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推动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 向省总工会推荐的山东省“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必须是经山东省医务工会批准命名的 “创新工作室”。各市医务工会、委直单位工会、高校附院工会对符合规定条件,拟申报山东省“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须于每年十月份将有关材料报省医务工会,由省医务工会研究后报省总工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山东省医务工会。

附件:山东省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封面.doc